6.1 一般规定


6.1.1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:
    1 工程施工图、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;
    2 进场记录、隐蔽工程记录、施工记录;
    3 材料产品合格证书及检测报告。
6.1.2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工程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C规定的样式填写。
6.1.3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GB50300的有关规定。

条文说明
 
6.1.1 为便于验收和业主后期使用维护,施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资料和资质文件。
6.1.2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工程验收时应逐项验收并记录存档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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